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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当前搞活企业工资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5、产品品种复杂而又不能按标准产品换算计量的企业,可以实行万元销售价值量(按一九八0年不变价格计算)工资含量包干。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应严格考核其税利完成情况,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人均提供税利的增长幅度,如有超过,只允许按人均税利增长的幅度提取工资。同时,要考核质量等辅助指标,完不成的也要扣减一定比例的工资。
  6、交通运输企业,可以实行换算吨公里(或营运收入)工资含量包干,并辅助考核企业、设备完好率、货物破差率、消耗、安全等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要相应扣减工资含量系数。
  7、商业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销售额(营业额)、实现利润双挂钩,同时考核经营品种(主业)、费用水平、资金周转及执行政策、服务质量等指标,不能完成辅助考核指标的,要相应扣减新增工资。凡是违反政策,以不正当手段牟取的利润;或者销售额虽有增长,但企业发生亏损时,则一律不计提新增工资。
  8、饮食、服务企业,可以实行除本分成或提成工资的办法。实行这种办法,应在合理增加盈利的前提下,首先保证国家、企业多收,并在维护消费者利益和提高服务质量的基础上,适当地合理增加职工收入。
  此外,对于微利、亏损和生产经营活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企业,可以在实行经营效益目标承包责任制的同时,核定其完成各项效益目标的包干工资总额,并确定其完成任务好坏,上下浮动一定比例的工资。
  (三)实行企业工资随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企业挂钩形式的选择和挂钩基数、工资总额(含量)的核定工作。
  1、对不同企业采用什么形式挂钩,可以不拘一格,但都应经过测算,以最能促进企业生产、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主要挂钩指标,并辅以考核若干制约指标,以此作为工资浮动的依据。按经济效益上浮工资不封顶,但当年实发给职工的工资超过国家规定的奖金税、工资调节税起征点的,应从提取的工资总额中照章纳税;为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下降工资的幅度,不大于核定工资总额的20%。
  2、上缴税利、产品销量、销售价值量、产量等基数的核定,原则上以前一年计的实际完成数为依据,并考虑企业设计能力、新增生产能力和历年实际完成情况。同时,要和同行业作必要的横向比较,防止“鞭打快牛”和保护落后。
  3、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前一年统计年报中企业工资总额(扣除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和副食品价格补贴、民族地区补贴等)为基数,加上经劳动部门批准增入的翘尾工资和国家规定增加工资、津贴的翘尾部分,剔除企业使用历年节余的奖金和不合政策规定自行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对核定工资基数的奖金部分,原则上按实际应提数额计算,过高或过低的可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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