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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当前搞活企业工资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将成为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与此相适应,绝大多数企业将实行“自主分配、国家征税”的办法。但在目前,由于价格、税收、财政等方面的改革还不配制,还不具备企业真正自负盈亏的条件,还没有形成企业平等竞争的环境,除少数企业能实行这种分配形式外,大多数企业只能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或奖金随经济效益浮动的办法。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自治区“十二条”规定,我区各地都进行了各种形式的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试点,把企业的工资总额由行政手段静态的、绝对的控制,逐步改革为随其生产经营进行动态的、浮动的控制,实践的效果是好的,方向是对头的,应该在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中,予以发展和扩大。因此,除实行租赁的国营小型企业实行“自主分配、国家征税”,以及仍按第二步利改税办法从留利中提取奖励基金的企业外,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工资分配关系上,只要条件具备,可以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确定不同形式的企业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一)实行不同形式的企业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生产经营正常,生产任务比较饱满;(2)产品销量、税利能稳定增长;(3)经营管理制度健全;(4)有严格的计量标准和质量检验制度。
  (二)凡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均可从实际情况出发,实行企业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其主要形式有:
  1、企业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浮动。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有关税利基数、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浮动比例,以及辅助考核指标,应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2、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生产活动、独立核算的建筑工业企业,可以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其产值、工资含量的计算口径,应按国家已有规定执行,工资含量的包干系数应不突破自治区下达的平均系数。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除按实际完成产值计提工资外,应严格考核工程质量、工期(竣工率)、产值利润率、安全生产等辅助指标,完不成这些指标的,要相应扣减工资含量系数。
  3、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可以实行吨矿销售量工资含量包干,同时考核利润(亏损)、产品质量、采掘(剥)比、回采率,设备完好率,安全等辅助指标,完不成辅助指标的,要相应扣减一定比例的新增工资。
  4、产品品种单一或不同产品能按标准产品(或一种主要产品)换算计量的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销售实物量挂钩,即计算出每吨、件、台等单位产品应提工资含量。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还应考核产品质量、利税等辅助指标,达不到的要扣减一定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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