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工资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当前搞活企业工资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87年3月23日 桂政发〔1987〕37号)
自治区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当前搞活企业工资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当前搞活企业工资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6〕56号),为了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两级工资分配关系,发挥工资的经济杠杆作用,达到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现就搞活企业工资分配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搞活企业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
企业的工资分配,涉及到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是解决国家与企业经济关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与职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解决企业的工资分配问题,应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和实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以利于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解决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必须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第一、要兼顾国家、企业集体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持续稳步增长,企业在发展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收入也能相应提高。
第二、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使企业的工资同企业的经营成果、社会效益更合理地、紧密地联系起来,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经济杠杆作用。
第三、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使职工的劳动报酬同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同其劳动贡献挂起钩来,合理体现收入分配差距,从物质利益上充分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第四、按照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原则,在工资管理上,既要在宏观方面管住管好,防止消费基金失控,又要在微观方面放开搞活,扩大企业工资分配的自主权。
二、关于国家与企业的工资分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