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逐步建立弹性利率体系,调节资金供求
除粮食贷款、民政部门的福利工厂贷款利率不作变动外,其他贷款从一九八七年起不再实行优惠利率。国家确需扶持,暂时无法取消的优惠贷款,严格按照“谁出主意,谁拿钱”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贴息。
凡生产适销对路产品,经济效益好,守信用的乡镇企业,其贷款利率可适当照顾,在20%以内下浮,即对其流动资金贷款新增部分可比照国营、集体工业贷款利率掌握;对其设备贷款新增部分亦可参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分年限利率掌握。此类贷款的利率由县支行审定。
信用社可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按规定实行存贷利率浮动,目前对种植粮食、困难户口粮、治病和乡镇企业设备贷款,原则上按基准利率掌握。
八、加快信用社改革步伐
信用社组织的资金,除按规定缴存准备金外,可自主运用。在保证满足当地发展商品经济资金需要的前提下,资金有余可向县联社或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亦可自行拆借。
扩大股金,分别不同地区,增加大额股金种类。农户新入股可按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设股,集体经济单位入股可按一千元、五千元、一万元设股。股金只分红,不保息,盈余共享,亏损共担,当年分红金额最高不超过股金的15%;发生亏损以积累和股金弥补。对社员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自有资金比例放宽,贷款期限适当延长等政策。
逐步把县联社办成由基层社入股,既经营业务又管理服务于基层社管理经营型的经济实体。
信用社在与其他金融机构业务大致分工前提下,可根据当地经济需要和资金可能,允许有适当的交叉。农业银行和其他专业银行应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为信用社提供服务。
信用社新招职工实行合同、招聘制,并有权辞退不称职的合同、聘用人员。信用社实行经营责任制,其职工工资、福利、奖金按照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农业银行要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
农业银行的改革方向是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使之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有先进管理水平的金融企业。为此,应核算资金成本,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提高资金效率,取得合理利润,以增强自我发展和自我改造能力。对基层行要配套放权,推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责任制,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活力。
十、加强领导,调动农村金融干部职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