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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农业银行关于搞活我区农村金融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积极收回逾期呆滞贷款。对一九八二年以前大队、生产队、社队企业积欠的旧贷、尚未落实承还单位(户)的,要结合乡村财务整顿,认真做好债务落实,抓紧收回。
  五、灵活融通资金,建立和发展资金市场
  建立纵横交错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资金网络。在保证当地农村经济发展资金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先系统内,后系统外”“先区内、后区外”的原则,开展行行、社行、社社资金融通拆借。融通资金的利率、期限由供需双方议定。
  开拓票据市场。促进企业的商业信用采取票据形式。
  促进证券市场的形成。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4号文件的规定,鼓励企业集资入股,以资带劳,按股分红,引进设备和资金。
  对农村民间借贷,原则上应予肯定和支持。农业银行和信用社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储蓄,又鼓励他们互相借贷搞生产、集资入股办企业,引导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
  六、改进资金管理办法,提高信贷资金效益
  把“实存实贷”的范围扩大到地、市行。农业银行当年新增各项存款的5%由中、市支行集中调配用于重点区域、项目中长期开发投入。
  一九八七年全区信用社缴存准备金为10%。
  坚持“多存多贷,多收多贷”的原则,上级行不包下级行的资金,银行不包企业的资金。各基层行可按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和自身资金能力,面向资金市场,运用资金的时间差、项目差、地区差自行编制按季分月的各项存贷款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技术改造贷款,乡镇企业设备贷款在保证年末不突破指令性指标的前提下,可以先贷后收。以上指标安排到项目后,无特殊原因三个月不用贷款的,收回指标另行安排。从今年起,商业基础设施贷款控制比例提高到5%,并把使用范围扩大到县一级供销、粮食、食品、烟草等商业企业。对贷款五万元以下的单台单项,一年内偿还的乡镇企业的设备项目,可以比照小型基础设施贷款的办法,用流动资金贷款解决。对条件具备的乡镇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可实行核定定额贷款的办法。
  积极做好利用世界银行农村项目贷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经批准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超过半年未说明原因不用款的,项目自行撤销,指标一律收归分行另作安排。
  强化信贷管理,依法办金融。任何部门都不得强令银行和信用社发放贷款和阻挠回收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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