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真做好面上信贷扶贫工作的同时,管好用好扶贫贴息专项贷款,首先解决贫困户的温饱问题,进而增强贫困地区的经济活力。适当延长贫困县开发性生产贷款期限。银行对中央确定的二十三个扶贫重点县的信用社贷款,一九八七年计划内贷款月息为5.4%;其他县的信用社,计划内贷款月息为6%。
优先安排“星火计划”项目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在我区安排的基建、技改项目的贷款。
二、开拓业务,提供多功能服务
按照“经济合理、方便客户、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农业银行可在市、县、乡镇增设营业机构(含储蓄所)。
允许专业银行之间业务适当交叉。逐步推行企业选择银行,银行选择企业办理存贷业务。对投资较大项目可组织银团、社团、行社联合发放贷款。
地、市、县农行要参加当地人行举办的同城票据交换。全面推行农副产品定额转帐支票结算业务。试办票汇业务,区内恢复省辖信汇自带业务。信用社县联社有条件的可以自办县辖联社往来,或在县农业银行设立专用帐户解决城乡之间资金汇划。城市郊区信用社,凡具备条件的允许参加同城票据交换。
三、灵活掌握贷款的有关规定
企业(户)贷款自有资金要努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对经济效益好,但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其自有资金比例可适当放宽:四十八个老少边山穷县放宽到10%,其他县放宽到15%,某些效益好的项目也可放宽到10%。
农户年贷款总额在一千元以下;企业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适用适销的物资财产保证或自有资金虽不足规定比例,但落实了补充计划和来源,生产经营正常、信用好的,可不需贷款担保。未具备上述条件的,需要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个体户或主管部门担保或实行抵押贷款。
对个体工商户(含经营工商业的农户)贷款额度,原则上按自有资金与贷款一比二的比例掌握;个别经营能力、管理水平、经济效益、信用状况好的,可适当提高。
农业银行项目贷款(除外资、扶贫贴息贷款另有规定外),二百万元(含二百万元)以下的由地、市行审批。流动资金贷款由基层行审批。信用社的贷款由信用社、县联社分权审批。
四、大力组织资金、扩大资金来源
加快储蓄网点建设,推广银企合办储蓄所的做法。积极开办有奖储蓄、定活两便储蓄等群众欢迎的储蓄种类。加强对集体、个体工商业的存款工作,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