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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失效]

  五、改进结算办法,加速资金周转
  (1)地、市、县人民银行要牵头组建同城票据交换清算所,逐步扩大票据交换和清算范围,提高同城结算当日资金抵用率,并把部分异地结算改为同城结算;(2)凡参加全国联行的专业银行各行处今年要大力推行票汇结算;(3)有条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可以自办县辖联社往来,或在县农业银行开立专用帐户解决城乡之间资金汇划;(4)大力推行收购农副产品使用定额转变帐支票结算;(5)在旅游地区试办旅行支票,大中城市试办本票;(6)限制托收承付结算范围,该结算方式仅限于指令性计划以内的商品交易。
  六、整顿提高和发展集体金融机构
  1、农村信用社要继续抓好扩股工作,提高农户入股的份额,扩大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每个基层社的股金要逐步达到十万元以上;扩大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逐步把信用社交存准备金的比例降到专业银行一样的水平。信用社可自主运用资金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业务范围可与其他金融组织适当交叉、资金有余,可向县联社或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或自行拆借和参加银团贷款等。信用社存贷利率按规定上下浮动,农业银行要在汇款、结算、取现等方面给信用社提供方便;信用社的劳动工资管理、利润分配,参照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有关制度执行,并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二百一十一个贫困乡的亏损社,按规定交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后减免的营业税;完善以社员代表大会及理监事会领导监督制为核心的领导管理制度,逐步把有条件的县联社办成既管理又经营的经济实体。
  2、原工商银行组建的城市信用社要进一步整顿提高。工商银行现职领导不再兼任信用社理、监事会及信用社领导成员,把信用社真正办成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为城镇集体、个体经济服务的集体金融组织;要试办由城市街区组建的城市信用社,在集体、个体和居民中集股,由股东代表大会、理、监事会民主管理,业务上接受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和稽核,办理为集体、个体经济和居民服务的各项金融业务。
  3、在乡镇企业发达的地方,试办为乡镇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主要在乡镇企业集股,由股东大会选举管理机构和人员,办理为乡镇企业服务的各项金融业务。
  城乡的集体金融机构,可以当年存款增长的三分之一用于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贷款,支持集体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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