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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1987年7月10日 桂政发〔1987〕65号)


  为了建立和发展我区金融市场,更好的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现就金融体制改革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努力开拓资金市场,促进资金横向融通
  1、建立多层次的同业资金拆借市场。区、地、市、县都可由人民银行牵头因地制宜建立短期资金拆借市场,网络可扩大到区内外。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拆出拆入资金,地方政府和上级银行不得干预。互相拆借资金不受金融组织的性质、级别和区域的限制,拆借的利率和时间由双方商定,到期归还,恪守信用。拆借资金只限于短期流动资金的周转,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贷款。人民银行要定期公布参与资金拆借市场的各金融机构的信誉状况,以保障拆借业务的正常开展。
  2、积极推行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再贴现业务。专业银行要积极推广使用商业汇票和开展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人民银行要开办再贴现业务,中国银行各口岸分、支行要开办出口押汇业务。贴现和再贴现要按规定给予优惠利率,同时取消结算贷款的优惠利率,逐步实现信用工具票据化,以促进票据市场的发展。
  3、搞好外汇额度调剂,搞活外汇资金。(1)自治区和地、市外汇管理分局,要积极开展外汇调剂工作,为创汇、用汇单位提供信息;(2)各外汇管理分局可按规定收购数额小又闲置不用的留成外汇额度,调剂给用汇单位使用;(3)中国银行各口岸分、支行可开办远期外汇买卖业务;(4)积极开展外币储蓄,把闲散在个人手中的外币聚集起来,增加外汇资金来源。
  4、开展直接融资活动。在总行下达的社会集资规模内,在完成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发行任务后,经区人民银行批准可发行地方企业股票、债券。为了加强对集资的管理,促进股票债券规范化,有条件的由公证部门成立评估机构,评定集资企业的资信级别。人民银行在批准发行企业股票、债券时,要对企业集资的额度、利率、期限、投向及章程进行逐项审批。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需要,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开办股票、债券的转让业务,同时在总行批准的规模内,可发行金融债券,试办大额储蓄存单和其他短期债券,增加金融资产种类。
  二、完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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