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九)不兼营货运、客运及其他经营业务的住家船;
(十)残废人专用车辆;
(十一)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使用的人力、畜力车;
(十二)经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免税的车船;
第六条 除本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免税车船舶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一)机动车船和非机动船,分上、下半年缴纳。每年一月缴纳上半年应纳税款,七月缴下半年应纳税款。
(二)非机动车按年一次缴纳,每年第一个季度内缴纳本年应纳税款。
第八条 新购置的车船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计算纳税。
第九条 征税车船与免税车船发生变化时,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原属免税车船转为应税车船的,从转变的次月起计算纳税;
(二)原属应税车船转为免税车船的,从转变次月起免税,但已纳税款不退;
(三)原属应税车船在转移使用时,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转移手续的,其应缴而未缴的税款,由新使用者负责补缴。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施行细则授权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施行细则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船舶税额表》、《车辆税额表》
车辆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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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项 目 ┃ 计税标准 ┃ 税 额 ┃
┃别┃ ┃ ┣━━━━━━━━┫
┃ ┃ ┃ ┃ 全年 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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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乘人汽车: ┃ ┃ ┃ ┃
┃ ┃ 不满13座 ┃ 每 辆 ┃ 72 ┃ 6 ┃
┃ ┃ 13-24座 ┃ 每 辆 ┃96 ┃ 8 ┃
┃ ┃ 25-36座 ┃ 每 辆 ┃ 120 ┃ 10 ┃
┃动┃ 37座以上 ┃ 每 辆 ┃ 144 ┃ 12 ┃
┃ ┃ 载货汽车 ┃ 净吨位每吨 ┃ 24 ┃ 2 ┃
┃ ┃ 拖拉机的拖车 ┃ 净吨位每吨 ┃ 12 ┃ 1 ┃
┃车┃ 三人乘座汽车 ┃ 每 辆 ┃ 36 ┃ 3 ┃
┃ ┃ 三轮摩托车 ┃ 每 辆 ┃ 30 ┃ 2.5┃
┃ ┃ 二轮摩托车 ┃ 每 辆 ┃ 24 ┃ 2 ┃
┃ ┣━━━━━━━━━━━━╋━━━━━━━━━━╋━━━━╋━━━┫
┃非┃ 轻型机器脚踏二轮车 ┃ 每 辆 ┃ 12 ┃ 1 ┃
┃机┃ 人力驾驶三轮车 ┃ 每 辆 ┃ 8 ┃ ┃
┃动┃ 人力驾驶二轮车 ┃ 每 辆 ┃ 4 ┃ ┃
┃车┃ 畜力车 ┃ 每 辆 ┃ 6 ┃ ┃
┃ ┃ 自行车 ┃ 每 辆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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