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7月1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1997年5月5日 桂政发〔1987〕48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车船拥有者和使用者不是同一个单位或个人的,不论是租赁关系还是无租使用,均以使用车船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各类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施行细则所附的《船舶税额表》和《车辆税额表》计算。
  个别税额的调整,由自治区税务局确定。
  第四条 车船计税吨位的几项计算方法:
  (一)车辆净吨位尾数,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二)船舶的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吨位不足一吨的小型船只,按一吨计算。
  (三)本身不能载货的拖轮,按每二马力折合净吨位一吨计算。
  第五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包括各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企业或集体办的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车船;
  (四)企业自有并只在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行驶执照,不上公路行驶的车辆;
  (五)实际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六)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公安勘察车、交通监理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义渡船、殡仪车、垃圾车、粪车船、环卫环保部门的路面清扫车;
  (七)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