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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
 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1987年5月5日 桂政发〔1987〕48号)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发给你们。请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一并贯彻执行。现对执行中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区人民政府一九八0年七月以后批准建立的新建制镇暂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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