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产品无销路、消耗高,年亏损额超过工资总额的企业,要限期整顿转产,转产无效的,要坚决关停。
4、亏损企业必须严格完成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下达的扭亏计划,凡是经营管理不善,超过计划亏损和期限所发生的亏损,财政一律不予弥补。
四、努力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
1、除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地区行署、市(指区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向企业收取的费用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以任何名目向企业摊派,乱收费。对乱摊乱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付。
2、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的费用开支,除国家明文规定的经费来源以外,原则上要自行解决,或由主办单位,挂靠单位扶助,不能向企业摊派。
3、社会上举办的公益活动和公益事业,需要企业赞助的,应经当地政府同意,并贯彻自愿原则,不能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4、企业支付的赞助款,不能列入成本,更不能挤占应上交利润或税款。
五、建立健全财政周转金制度
1、财政的开支,凡是用于能够取得收入,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应该实行有偿占用,有借有还,周转使用,并相应建立和健全周转金制度,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建立周转金的目的是为了搞活财政资金,不搞金融业务。
2、对已经建立的各种财政周转金,要进行清理整顿。建立的周转金一般应集中县以上财政部门管理,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3、财政部门建立的各项周转金,可以在银行开设专户,各级银行要大力支持。
六、对老、少、边、山、穷地区给予特殊照顾
1、对四十八个“老、少、边、山、穷”县的三级批发企业,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一九八五年实现利润为准,不到八万元的可作为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
2、民贸地区的国营商业小型零售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给予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应征收税额减征百分之二十的照顾。
3、对四十八个“老、少、边、山、穷”县的县办企业和集体企业,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有困难的,在保证完成本县任务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三分之一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4、继续执行补贴县提前使用补贴款的办法,支持补贴县尽快改变面貌。使用预付财政补贴款新建或技改项目,免征建筑税和城镇建设配套费。
七、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