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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厅关于当前财政问题的若干规定报告的通知

  6、凡使用企业自有资金(含企业留利、减亏分成、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折旧基金等),归还技措贷款的企业,经财政、税务部门审查财政部,报当地政府批准,在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时,可扣除这部分归还贷款的数额后计征。
  7、适当提高工交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3号文件规定的精神,经各级财政部门批准,大中型工交企业可从一九八六年起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小型工交企业可从一九八七年起实行。
  8、国营和集体企业经各级科委审查同意,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必需的费用,可按产品销售收入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提取技术开发费;或者单台设备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制关键设备购置费,可以摊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企业分三、五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企业产品成本。这两种办法,一个企业只能实行一种,不能两种同时并用。
  9、年预算外资金不足两千元(含两千元)的单位,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经市、县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免缴。
  10、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单位,允许在扣除认购国库券的数额后计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二、注意充实企业流动资金
  1、企业流动资金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文件和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6〕97号文件执行。各级各类企业都要在规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及留给企业的减免税利中,逐步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从一九八七年起,新建、扩建企业投产需要的铺底流动资金,原则上哪一级投资兴建由哪一级负责解决,一并纳入投资总额中。计划部门在下达基建计划时,应同时明确这部分流动资金的来源。
  3、从一九八七年起,企业占用的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由财政部门按银行利率的百分之五十收取资金占用费,专项用于安排流动资金借款。
  三、搞好企业扭亏增盈
  1、对计划亏损企业继续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的办法,或者实行减亏分成,递减包干的办法,可以一定一至三年,到期后要按利改税办法执行。区直属煤炭企业吨煤补贴办法不变,减亏留用,主要作为发展煤炭生产基金。
  2、对生产市场短缺产品,因设备落后而发生亏损的企业,经财政部门和经委审查,可视财力情况,将一至三年的亏损指标提前借给企业用于花钱少、见效快、确能收到扭亏效果的技术改造项目。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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