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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厅关于当前财政问题的若干规定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厅
 关于当前财政问题的若干规定报告的通知
 (1986年12月16日 桂政办〔1986〕152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财政厅《关于当前财政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即贯彻执行。
  一、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1、在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财政体制、财政收支包干基数、分成比例不变的前提下,企业按隶属关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目标承包或目标利润承包。企业在完成承包任务后,超过承包任务部分按承包方案规定的比例,由各级财政在机动财力中给予企业奖励性返还。企业所得部分,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小部分可以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开支,具体比例由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报当地人民政府核定。
  2、对我区国民经济起重要作用,技术改造任务重的大中型企业,要在今明两年分批减少以至免掉调节税。具体做法是,区直企业由主管部门与区财政厅按户研究核定;各地企业由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类排队、提出审查意见,分别报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鉴于我区部分工业工艺装备落后,企业留利水平低的状况,凡人均留利不超过六百元的工交企业从一九八六年起不征收调节税;超过六百元以上的要征收调节税。
  凡获国家金、银牌奖的产品,免征调节税两年;获国务院各部、自治区优质奖的产品,免征调节税一年。上交承包费的小型企业如有获奖产品,可参照此规定,分别免交该产品的承包费两年或一年。
  地方交通运输企业、丝绸工业和城市公用企业、从一九八六年起不征收调节税。
  企业减免的调节税额要专项存储,用于发展生产,不准挪作他用。
  3、对于一些市场需要,原材料来源充裕,又有生产潜力,只是由于税大利小或税大而亏损的产品,应在税收和调拨原材料的渠道上给予一定的照顾。如生产米酒、啤酒、小食品所需的粮食因受平价供应限制而用议价收购的部分,生产酒和小食品的企业按规定减税后仍不足弥补差价的,可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返还。
  4、对于高等院校办的工厂,免征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这些校办工厂由于归还贷款缴纳产品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产品税照顾。学校勤工俭学办的企业,除生产国家有明文规定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依率征收后由财政部门返还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留在财政部门作预算外资金,专户存储用于补充勤工俭学周转金、校舍危房修缮、添置教学仪器、设备等开支。
  5、自治区原规定集中的百分之三十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不再上交,留给企业。各地、市、县是否适当集中部分,由各级政府自行决定。凡决定集中到各级财政或主管部门的这部分资金,可用于建立技术改造周转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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