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做好乡(镇)自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支持乡(镇)经济、文化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6、对乡(镇)各项经济活动和行政事业财务工作实行财政监督,开展财务检查。
7、执行国家预、决算制度,按期编制预、决算、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8、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有在财政、财务方面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乡(镇)财政的收支范围
1、乡(镇)财政的收入范围,由国家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三个部分组成。国家预算内收入部分,包括上级政府划归乡(镇)财政的乡镇企业所得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农业税和其他收入。城镇、农村工商税是完全划归乡(镇)财政还是与市、县按比例分成,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家预算外收入部分,包括上级政府划归乡(镇)财政的农业税附加,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公用事业附加。自筹资金收入部分,包括乡(镇)企业上交的收入和乡(镇)政府按规定的公共事业统筹资金等。
2、乡(镇)财政的支出范围,国家预算内部分,包括归乡(镇)财政管理的行政管理费,文教科学、卫生、农、林、水以及其他部分的事业费支出和其他经费支出等,由乡(镇)统筹安排使用。财政支农周转金和上级下拨的各种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预算外部分和乡(镇)自筹资金部分,要纳入乡(镇)财政统一管理,由乡(镇)政府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不准另立小钱柜。
3、国家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要分别记帐和核算,并向上级财政部门编造报表,作出报告。
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1、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
2、定收定支,收支包干,收大于支,定额上解,支大于收,定额补助,超收另定分成比例。
3、定收定支,收入上交,超收分成,支出下拨,超支下补,结余留用。
除上述形式外,各地还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目的是调动乡级财政生财、聚财、节约用财的积极性。具体采用哪种管理形式,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乡(镇)经济状况、基层财政干部条件和领导力量确定。
不论采用哪种形式,均可实行一年一定或一定几年不变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