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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6年10月8日 桂政发〔1986〕129号)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财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四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厅关于在建立乡政权中抓紧建立乡财政的报告〔桂政发〔1984〕176号〕以后,各地在建立乡(镇)政权的同时,大多数也抓了乡(镇)财政的建立。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乡(镇)财政的建立,对巩固基层政权建设,调动乡(镇)理财和加强收支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搞活农村经济起了积极的作用。并积累了不少理财经验,解决了一些新问题,为了更好地办乡(镇)级财政,有必要在原有基础上加以充实完善。
  建立乡(镇)财政是一项新的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改善工作。凡有条件而尚未建立乡(镇)财政的地方,要在今年内抓紧建立起来,已经建立的乡(镇)财政所,要抓紧配齐人员,以利工作的开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财政管理办法

  为了调动乡(镇)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管好用好各项资金,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乡(镇)财政的管理原则
  1、乡(镇)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和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责、权、利相结合。
  2、在预算管理上,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坚持收支平衡,不打赤字。
  3、乡(镇)财政工作要立足于发展生产,开辟财源,为振兴乡(镇)经济,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服务。
  二、乡(镇)财政的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和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税收法令和各项财经制度、财经纪律。
  2、负责组织和管理划归乡(镇)的国家预算内、预算外的各项收入,做好农业税(含农林特产税)征收和入库结报工作,完成上级分配的财政收入任务。
  3、管好用好划归乡(镇)管理的国家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加强各项支农资金、扶贫资金和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发挥各项资金使用效益。
  4、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生产。协助乡(镇)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监督乡(镇)企业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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