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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金融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金融的暂行规定
 (1986年7月22日 桂政发〔1986〕97号)


  今年以来,我区银行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改善宏观控制的要求,积极搞好存贷,加强资金调度,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资金问题仍是我区经济建设中一个突出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银行对经济的杠杆作用,现根据新修订的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即十二条)的要求,对进一步搞活金融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认真落实区别对待的信贷政策
  信贷工作要坚持区别对待,稳中求松。在资金安排上,必须优先扶持粮油、适销的农副产品和工业产品以及外贸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与收购;积极支持能源、交通、矿产及亚热带作物资源的开发,尤其要用好各种优惠贷款,支持贫困地区变自然优势为经济优势;积极支持城乡集体和个体经济的发展,农行和信用社都可以对乡镇企发放贷款。
  对产品质次价高没有销路、效益差、亏损无弥补来源,长期用贷款发工资和挪用流动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银行不予贷款。
  二、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问题
  企业应按规定在两、三年内逐步补足自有流动资金。鉴于目前资金比较困难,对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暂定为:(1)商业批发企业、外贸企业和其它农业企业不低于10%。(2)其它工商企业、国营农业企业和建安企业一般要达到20-30%,生产和收购适销对路商品、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企业、方便人民生活的第三产业,可适当放宽,其合理资金需要应给予以贷款。但星火计划、小水电等专项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3)新建、扩建企业开工投产的铺底流动资金不足30%部分,银行发放特种贷款解决。(4)小集体和个体工商户一般按以一贷二的幅度发放贷款,经济效益高、信誉好的可酌情放宽。
  三、贷款担保问题
  下列贷款不需担保:(1)商业、粮食、供销、中央外贸企业和建安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贷款。(2)自有流动资金比例达到第二条规定的,并有适用适销的物资财产作保证。(3)用有价证券或适用适销的物资财产作抵押。(4)期限短、效益高、信誉好、贷款风险不大的农、林、牧、渔生产贷款和其它贷款项目。凡用物资、财产做贷款保证和抵押的企业和专业户,要先办理财产保险,无力归还贷款时,银行有权处理其财产。
  需要担保的贷款,可采取多种形式:由信托投资公、有相当资力的企业和有偿还能力的主管部门进行担保;几家企业连环保;对效益好、一时找不到担保人的,可由政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担保。担保单位可担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至三收取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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