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林业厅关于
试行预留森林资源更新费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1987年12月8日 桂政发〔1987〕12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林业厅《关于试行预留森林资源更新费管理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在试行中(含已试点的县)有何问题和经验,请及时函告区林业厅。
森林资源更新费是发展林业基础资金的重要部分,各地要加强领导,县财政、银行和审计部门予以监督,建立必要的业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试行预留森林更新费管理办法
一、预留森林更新费标准
按林农销售木材的销售收入(收购价)计算:杉木百分之十,松杂木百分之十五。
国营木材公司及其森工站、贮木场、水运局向林农收购木材时,在支付木材收购价款中按上述标准计算预留。再转乡林业站分户代管,单独立帐。
二、更新费的使用范围
代存林农的预留森林资源更新费,林农要用于采伐迹地人工更新造林、抚育幼林和护林的支出,要确保森林资源的恢复更新。
对林农逾期不造林的森林资源更新费,由林业站统一安排用于迹地更新、亦可用于荒山造林和封山育林。
预留的森林资源更新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和平调。也不准乱开口子突破上述使用范围。违者从严处理。
三、返还期限
各县在林农砍伐林木之后,根据每亩出材量确定恢复森林面积,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按造林生产过程用款情况,分两次返还。
第一次为栽植费,在栽植的当年,返还预留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次为抚育费,次年抚育之后返还百分之五十。
乡林业工作站,要遵照一九八七年经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林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造林(包括整地、规格、苗木、栽植等)规程,抚育要求,幼林成活保存率标准,每次付款前林业站技术人员要按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