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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工业企业中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通知

  在大中型工业实行承包经营是一项很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并着重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1、承包合同的签订。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均应同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一律经公证机关公证,赋予法律效力。非经济实体的单位不宜承包合同。
  2、承包合同的内容。承包合同书一般应包括:(1)承包期限;(2)承包目标;(3)承包的责任、权力与义务;(4)承包经营收益的分享和承包经营责任者的奖罚的规定等。要改变过去只承包财政上交任务的单一办法,应把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产品质量、物质消耗、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资产增值、资金使用效果和企业升级等内容纳入承包合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薄弱环节,选定若干个考核指标。
  3、承包基数的核定。确定承包基数和增长比例,应根据各企业不同情况,分户核定。一般以1986年实绩为基数,或承包前三年平均数。一定要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持续、稳定的增长,同时要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
  4、防止消费基金膨胀。企业留利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各项资金比例使用,企业超收分成的资金应主要用于生产发展;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工资总额要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奖金发放,要瞻前顾后,以丰补歉,使职工收入逐年稳定增长。
  5、注意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承包经营的期限,应尽可能时间长一些,这样有利于企业克服短期行为。
  6、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若国家政策、法规和客观环境发生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比如税种税率、价格的较大调整和自然灾害等),致使承包双方难以履行合同义务时,经协商一致可相应调整合同指标,并经公证机关确认。如果单方违约,变更或解除合同,须按国家经济合同法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7、实行承包经营要同改革领导体制结合起来。承包经营者可由现任厂长(经理)担任,也可采用招标、招聘的办法来产生。不管哪一种承包形式和何种办法产生的企业经营者,都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厂长负责制,明确厂长的中心地位,对企业经营全面负责,同时要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终结审计制。
  8、经营责任者承包经营期间,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法令、遵守合同书的各项规定,履行各项职责,保证企业行为符合社会效益和企业长远发展利益。同时,有权行使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企业应有的一切自主权。经营责任者的个人收益,可视其承包期间所担风险和所做贡献的大小,按国务院〔1986〕103号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26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执行。
  凡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均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由企业主管部门代表宣布合同书和公证结果,宣读承包经营委托证书。并由经营责任者向大会宣讲治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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