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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黄金生产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六、切实加强黄金产品管理,坚决打击非法收购、盗窃、倒卖和走私黄金活动。
  1、成立黄金公安派出所及缉私队。根据中央下拨给我区黄金公安派出所及缉私队的编制,在藤县、昭平、贺县、苍梧、平南、容县、北流、贵县、博白、上林、隆安、宾阳、龙胜、田阳、凤山、兴安等16个县成立黄金公安派出所,并在有关地、县及关口设立辑私力量。其他未设立黄金公安派出所的县,由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采金区的治安管理,维护采金区的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的活动。对黄金生产秩序混乱的地区,要在今年一季内整顿好。
  2、为了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刑事侦察部门对倒卖、走私黄金犯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凡非法收购、倒卖、走私黄金三十克以上的,都应立案侦查;一百克以上的立为重大案件;五百克以上的立为特别重大案件。对倒卖走私黄金犯罪的处罚,应当依照我国刑法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一十八条,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黄金产区的公安机关,要和检察、法院、黄金管理部门及工商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并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机关依法严惩走私倒卖黄金犯罪分子的案例,提高采金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减少非法收购、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案件的发生。
  3、任何单位和个人所采掘和生产的矿金、砂金成品金和半成品金,要及时,如数交售给当地人民银行或受其委托收购的单位。凡私自销售、留用黄金,私自收购、倒卖黄金都是违法行为,必须严格制止,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4、对打击倒卖、走私黄金活动的罚没收入,有功人员奖励和办案费用补助,按桂政法〔1987〕23号文执行。鉴于当前我区这项工作十分薄弱,机构不健全、办案经费缺乏等特殊情况,为了落实办案经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在1987年和1988年,可从黄金罚没收入总额中返还60%,专项用于打击倒卖、走私黄金活动的办案经费及检举揭发、办案有功人员的奖金。
  七、加强金矿地质和黄金生产技术的科研工作,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要与地质部门和黄金生产单位密切配合,尤其要着重围绕提高找矿效果及新类型金矿(如我区桂西微粒型金矿)的选矿问题开展工作。对涉及全行业的找矿方法、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应用理论等重大问题,要列入我区的科研计划,由区科委和区黄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技术攻关。要在充分发挥现有技术和管理人员作用的同时,采取多条渠道和多种形式培训人才,不断提高黄金队伍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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