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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黄金生产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三、对黄金行业实行计划单列,黄金生产建设所需要的主要统配物资,要按国家物资分配体制规定的范围进行安排,保证供应。我区地方采金所需的柴油、汽油、锌锭、钢材等燃料和物资,实行与交售黄金量挂钩,按每交售一百两黄金供应柴油40吨汽油2吨(平议价各半),钢材2吨,锌锭1.5 吨,由区物资局和区石油公司拨给区黄金主管部门掌握分配。黄金生产所需的电力和运输,区电力和铁道交通部门要给予优先安排。发展黄金生产所需贷款资金,除由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确定的项目专项下达,直接发放外,各专业银行要给予大力支持,优先安排。
  四、加强黄金生产管理,严格凭证开采和集中选冶的制度。黄金是国家高度集中管理的特殊产品,黄金就是外汇,黄金就是建设资金,黄金生产实际上就是货币生产。因此,黄金的开采及矿产品的加工制度要比一般矿种更加严格。
  1、无论集体或个体要求采金,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1986年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金生产与产品管理的布告》规定的手续,与县黄金主管部门签定交售黄金合同,办理《金银矿开采证》及“营业执照”后,方能在指定的地点、范围内采金。无证开采、借证开采或移地开采,均属非法活动,要予以严肃处理。对受采金集体或采金户雇用的外来人员,实行由黄金主管部门颁发“采金人员身份证”,公安机关按暂住人口登记检查的办法加强管理。砂金的开采由于具有直接生产成品金的特点,必须在当地黄金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和管理进行,以防止黄金流失。①(注:国发〔1988〕75号《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规定“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停止审批个体采金,不得再向个体发放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该条文中关于个体采金的规定不再执行。)
  2、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群众采、定点收、集中选、国家炼”的采金原则,各产金县除了继续完善原有县办的选冶厂外,要建立一批新的中心选冶厂。一律不准个人和未经县以上黄金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金矿石及提取成品金。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工商、黄金管理部门在一九八七年二季度内,对采金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个体及未经批准的集体办的金矿石加工点,、溜糟及小氰化池,要坚决予以取缔。
  五、进一步加强黄金收购工作,这是人民银行和受其委托的专业银行的应尽职责,区人民银行要根据国家下达给我区的黄金生产计划,相应地下达黄金收购计划给各县银行。在昭平、贺县、藤县、蒙山、苍梧、平南、北流、容县、贵县、博白、兴安等重点产金县增设收购网点。要充实收购力量,改进收购方法,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收购任务,努力做到生产多少,国家就收购到多少。人民银行暂时难以设立收购网点的地方,应委托专业银行、黄金主管部门或国营黄金企业代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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