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棉纺企业的管理,提高单产水平,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多产纺纱。
四、棉纺厂要按合同供纱,用纱厂要按合同提贷付款,要双方努力,提高合同履约率。对于执行计划好,为提高社会效益贡献大的企业,在原料供应、能源分配和技改项目安排等方面,都予优先考虑。
五、努力完成国家各项计划任务,是厂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各地市及纺织主管部门要制定对厂长执行情况的考核办法,包括必要的奖惩措施。
六、根据纺织工业实现重点转移的指导思想,要调整产品结构,发展深加工产品出口,但初级产品的国际市场不要放弃,一九八七年的出口棉纱交货量要严格按照去年十一月十日区计委召开的棉纱出口会议确定的计划24700件和区纺织厅给各市的分割任务,由各地市纺织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监督均衡执行。
七、必须在政策上鼓励和促进纺织深加工产品的出口创汇。棉纺厂凡是供给后续企业生产出口纺织成品的纺纱,按纺织部的规定,都作为该棉纺厂的出口用纱来进行统计和考核。凡是计划内的深加工出口产品用纱,在平衡安排时要优先考虑,并鼓励棉纺厂与用纱厂横向联合,发展最终产品,扩大出口创汇。
八、不论是计划内的自主经营纱,还是计划外的超产纱,都要本着先区内后区外的原则,基本上要在区内销售。对于需销往区外的棉纱,必须取得地市纺织部门的批准许可。
九、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企业要在增产节约中求效益,不得超越物价管理权限,擅自提价,获奖产品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按规定加价。
十、区纺织生产供应计划和上述各条意见,各地市纺织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监促执行,并要制定和完善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奖惩措施,各棉纺厂所在地的主管部门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度的棉纺分品种生产数量和销售去向列表报区纺织工业厅。
十一、以上各条意见适用于系统内外的所有纺织企业。
以上意见,请予以审查,如无不当,望速批转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