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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区内水电部直属水电站库区维护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区内水
 电部直属水电站库区维护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12月11日 桂政发〔1986〕150号)


  现将《广西区内水电部直属水电站库区维护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自发布之日起,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此有出入者,以本办法为准。

     广西区内水电部直属水电站库区维护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办发〔1986〕56号文件的规定和库区人民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特拟定广西区内水电部直属水电站库区维护基金的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按照水电部(1986)水电计字第375 号文件的规定,自一九八六
年起十年之内,大化、麻石、拉浪、洛东等水电站按厂供电量每度电提取一厘钱的库区维护基金,百分之三十由广西电力工业局掌握(西津水电站除外),用于水库防护工程的维护(即原电力部、财政部〔81〕电财字第56号文附件规定使用范围的第二项内容),其余的百分之七十由广西电力工业局按季交自治区红水河库区开发办公室管理,统筹安排解决这几个水电站库区移民的遗留问题。
  二、自治区红水河库区开发办公室参照库区县搬迁人数,淹没耕地面积以及库区移民遗留问题情况,根据上年度库区维护基金数额计算,每年一次把库区遗留问题经费指标预分给库区县人民政府,然后按季按实供电量拨款。此项移民经费应用于(1)由于水库运行而造成的库区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补助;(2)库区移民的人畜饮水、提水灌溉工程和交通设施的维护;(3)库区移民开发性生产项目的资助。有关县在上述的项目范围内掌握使用好此项经费。
  三、解决库区移民的遗留问题的工程项目,由所属县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要先脱贫,后致富,力争“七五”期间库区大多数移民解决温饱问题,库区各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移民工作方针和库区遗留问题情况,量入为出制订好库区开发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十月编报次年度基金使用的项目预算,以便审批,并在次年二月汇报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和财务决算,和上年度库区移民的实际人均收入和吃粮标准,上报地区行署、区红水河库区开发办公室核备。并由红水河库区开发办公室汇总报区电力工业局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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