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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3、中小型企业的厂长(经理)、书记可以一人担任。
  4、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精简会议,使厂长有充分的精力抓好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上级部门召开的会议,厂长(经理)认为没有必要参加的,可以委派其他同志参加。企业中一切工作都要围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部门不能对企业乱加干预。
  5、任何部门不得以不评先进,不评优质产品,不验收等,硬性规定企业上下对口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干预企业自主权。
  四、为了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能力,必须逐步减轻企业的负担。
  1、要坚决贯彻国务院的规定,一九八七年继续减免轻工业企业和重点技术改造的大中型企业的调节税。企业由此增加的留利,必须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2、“十二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各地市县可集中一部分。从一九八七年一月起不再集中使用,全部留给企业。
  3、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坚决制止对企业的摊派。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均不能向企业乱行摊派,不能随意抽调生产人员从事其他非生产性活动,企业对于各种摊派要切实予以抵制,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发挥监督作用,必要时可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上级政府要及时处理。不允许对企业进行各种刁难,违者要追究责任。
  五、认真改进企业的工资、奖金分配形式,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1、推行企业工资总额同各种主要经济指标挂钩,与之挂钩的经济指标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和补助指标以及考核办法,由企业测算提出方案,按隶属关系报经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工资改革办公室会同同级经委、财政、劳动部门共同协商核定。
  2、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包括增资指标)及政策范围内,企业有权实行等级工资制、岗位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等不同制度;有权根据实际需要采用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承包工资以及内部岗位津贴等不同的工资形式;有权调整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及确定增加工资的对象和数额;有权采取灵活多样的增资办法。
  企业职工的工资只在企业内部有效,职工调离本企业后,一律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分配办法。
  3、凡经同级人民政府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批准的单项奖(区直企业由主管部门批准)不计征奖金税。实行工资总额同各种经济指标挂钩浮动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单项奖金在挂钩浮动包干指标内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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