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企业都要全面推行经营责任制,要把责、权、利紧密地结合起来,并要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凡固定资产300万元,年利润30万元以下的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以及所有经营性亏损的工业企业都可以积极试行租赁、承包经营;多年来一直亏损,本身又确无能力扭亏为盈的小型工业企业和有些全民所有制商业、服务业企业,可由当地财政、银行、工商行政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核定资产,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拍卖或折股出售;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先进行各种经营承包的试点,然后逐步推开。
经营责任制的具体形式有:实行租赁承包责任制;实行企业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实行亏损包干;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企业经营责任制;实行全行业投入产出的全行业包干;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承包。总之,不论采取什么形式,要从实际出发,不拘一格,凡有利于调动企业积极性,企业增产、国家增收的,都可以试行。承包方式和办法,除大中型企业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和实行企业经营责任制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余由企业同主管部门商定,报同级经委商财政部门审批。
进行租赁、承包时,可以租赁承包给国营企业,也可以租赁、承包给集体、个人。个人租赁、承包时,必须有个人资产作抵押,要承担经济责任,但也要保证他们在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的前提下,拥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如选用任免干部权;自主招收辞退工人权;自选工资、奖金分配形式权等,租赁承包的具体内容通过签订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应包括承包租赁人对企业固定资产承担的责任,上缴税利基数及增长幅度,留利部分的分配比例,企业原职工的安排,劳保福利等内容。合同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就要保证兑现,保障国家、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各自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除坚决按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三个条例”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的决定》外,现再补充如下规定:
1、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企业,要同时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并切实保障经营者的利益。凡全面完成任期内年度责任目标的,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可以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做出突出贡献的厂长(经理),还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应扣减厂长(经理)年收入的20 ̄50%。
2、行政副职由厂长(经理)提名,企业主管部门任免;根据工作需要由上级安排的副职(包括副厂级的督导员、巡视员、调研员),应征求厂长(经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