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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新修订的“十二条”是自治区主要的政策文件之一,全区上下,各个部门、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今后,凡是来自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其政策规定内容比“十二条”宽的,按宽的执行;比“十二条”严的,在区人民政府作出新的决定前,仍按“十二条”执行。
  15、今后,“十二条”的有关问题,由自治区体改委和自治区经委负责解释。

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企业奖金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近年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对企业发放一次性奖金免征奖金税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给予提高奖金税免税限额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因各地区、各部门对奖金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理解不一,掌握上有偏宽偏严的情况,以至出现了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税负不平和分配不公的现象。为了统一政策,平衡税负,现对奖金税有关政策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发放一次性奖金征免奖金税问题,除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各项单项奖(如出口创汇奖、质量管理奖、现代化管理成果奖、优质产品奖、获经济效益先进单位奖、企业上等级奖等)可继续免征奖金税以外,其他一次性奖金,属财政支付的,免征奖金税;由部门或单位支付的,照章缴纳奖金税。
  二、关于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提高奖金税免税限额问题。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经当地税务局按下述标准审批,可给予提高奖金税免税限额,即上交税利(实行各种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用新增利润归还专项贷款,都可以按50%的比例视同上交税利,下同)比上年增长7%(含7%)至12%的企业,免税限额可提高半个月(按企业职工平均标准工资计算,下同);上交税利比上年增长12%以上(不含12%)至15%的企业,免税限额可提高一个月;上交税利比上年增长15%以上(不含15%)至20%的企业,免税限额可提高一个半月;上交税利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免税限额可提高两个月。
  三、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在计征工资调节税时,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已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各类专业公司(企业),凡未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8〕111号文件改按企业工资制度的,不能享受“新十二条”和上述一、二项规定的奖金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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