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招聘有技术专长的离退休人员,是否也包括原属国家机关的离退休人员问题。
新修订的“十二条”第十一条规定,在发挥现有知识分子作用的问题上提出“对于聘请有技术专长的离、退休人员,招聘部门应根据其贡献酌付酬金。同时在原单位所享受的各种待遇不变”。包括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离退休的有技术专长的人员,这些人员只能受聘于工业生产企业,从事技术攻关,研究开发新产品、企业管理和法律咨询服务等,但不能从事经商作买卖。
11、关于办理减免税手续问题。
凡符合新修订的“十二条”规定给予减免税的,税务部门要给予办理减免税手续。如新产品的减免税问题,凡列入国家、国务院各部和自治区以及各地、市科委、经委试制计划或经科委、经委鉴定合格的新产品。除了中央明文规定不得减免税的产品外,企业可根据新修订的“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凭地、市以上科委、经委新产品鉴定合格证件,向税务部门申报,税务部门应给予办理减免税手续。
12、关于企业如何自主支配使用奖励基金问题。
第四条第4项所规定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实行浮动工资、浮动升级、职务工资、岗位津贴等多种形式的工资制度和奖惩办法。用奖励基金开支的上述工资、津贴,按规定仍应统计在奖金发放总额中,企业套改工资后,为了更好的贯彻企业内部按劳分配,而从工资中提出一定比例同奖励基金捆在一起使用的这部分工资数额按规定不列入奖金发放总额。
企业的奖励基金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对不同岗位的职工和有突出成绩的职工给予奖励。不能搞平均主义,但档次也不要拉得太大,以有利于是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13、获新产品免税问题。
第二条第8项中:“凡产品获国家金、银牌奖的企业免征调节税二年;产品获国务院各部、自治区优质奖的企业免征调节税一年”。是指获奖的产品才给予免征调节税,不是指获产品的企业全部都免征调节税。
一些新型企业不是征收调节税而是上交承包费的,如有获新产品,可参照上述规定,分别予以免交该产品的承包费二年和一年。
14、新修订的“十二条”与其它部门的规定发生矛盾时如何处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