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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批区经委等八个部门关于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批区经委等八个部门
 关于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11月6日 桂政发〔1986〕138号)


  国家经委等七个部委以经交〔1986〕161号文公布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区经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已以桂经字〔1986〕251号文转发,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和我区具体情况,区经委等八个部门还制定了《关于〈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此《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对铁路沿线的城镇、村寨、行政个事业单位的管理,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执行《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搞好铁路道口安全工作。

         关于《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成立常设道口安全领导小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经委牵头,区交通厅、区公安厅、柳州铁路局参加组成自治区常设道口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柳州铁路局;境内有铁路的地、市,应在地、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地、市经委牵头,交通、公安部门和铁路分局、铁路公安分处参加组成地、市常设道口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铁路分局;县境内有铁路的,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经委牵头,交通、公安部门和铁路工务(管理)段、铁路公安派出所参加组成常设道口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铁路工务(管理)段。各级常设道口安全领导小组的任务是:(1)负责组织管区内宣传、检查落实国家经委等七个部委经交〔1986〕161号文件和本《实施细则》;(2)每半年分析一次道口安全问题,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确保行车安全;(3)每年秋季组织一次道口安全大检查活动;(4)处理道口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条 加强宣传工作。各有关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柳州铁路局,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集中一、两个月时间(以后定为每年九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开展一次贯彻执行《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宣传活动。使铁路沿线行政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和城乡人民群众人人懂得和遵守通过铁路道口的安全规定。宣传教育的重点,一是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二是铁路沿线的人民群众。每年十月底以前将开展情况逐级总结上报自治区常设道口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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