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在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中,生产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所得的年净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五十万元部分照章纳税),并可从中提取5%至10%作为奖励基金,这部分奖金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免征奖金税。科研、设计、院校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的收入,按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若干规定(桂发〔1985〕18号文件)执行。
九、经济联合组织及各成员企业开发的列入国家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列入国务院各部门及自治区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二年;列入地、市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其中集体企业和在48个重点扶贫县的企业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
凡获国家金、银牌奖的产品,免征调节税二年;获国务院各部、自治区优质奖的产品,免征调节税一年。
十、经济联合组织生产紧缺原材料和顶替进口的产品,属亏损产品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照顾;属微利企业,经报当地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向同级税务部门申报核定后可给予减免所得税;企业在原设计以外,用自筹资金治理“三废”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后,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五年,免征的税金用于完善产品生产工艺。
十一、国务院《三十条》中有关老、少、边、穷地区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我区全区范围。无论区内各企业和单位之间的经济联合,或区外各企业和单位在我区举办的经济联合项目,在实行经济联合后,由于联合项目产生的新增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年;到自治区确定的四十八个重点扶贫县举办的经济联合项目所分得的利润,前三年免征所得税,以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如果上述经济联合项目投入时使用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或专项贷款,由于投产后近期内需要以全部新增利润归还贷款,则上述规定享受的五年减免税优惠期,可从该经济联合项目投入时所欠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或专用贷款全部还清后算起。
十二、对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和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以及没有条件实行增值税的松散型经济联合组织,其产品和内部互供产品的征税及减免税办法,依照国务院《三十条》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行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及本办法各条有关征纳减免税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