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1日)废止(原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被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执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6年9月20日 桂政发〔1986〕126号)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颁发给你们,希望认真按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
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三十条》),对于推动我区经济体制改革,发挥现有企业的潜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合理地开发资源,促进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的改善,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根据《三十条》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自治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三十条》的规定和国务院、自治区有关搞活企业的政策与措施,积极推动、引导企业发展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和经济技术协作,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规划、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要自觉维护企业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自主权,对经济联合组织要从政策上鼓励、法律上保护,对联合中暴露出来的管理体制上的弊端和妨碍联合的现行政策、规定,要主动进行调整和改革。
二、企业之间的联合,是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形式,是发展的重点。企业之间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界限和所有制界限的限制,发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方位的横向经济联合和协作。各种经济联合和协作,都要以合同、协议关系确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