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速高电耗设备的更新,认真推广节电技术措施
(十六)国家公布的限期淘汰的机电产品,制造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销售,经销部门不得经销、代销。逾期继续生产、销售,停止供电,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售价20%处以罚款。
(十七)企业更换下来的应淘汰设备,一律就地报废,严禁转让和再次使用。违者除报废设备外,对转让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设备原值的三倍罚款,检举揭发者经查核实后给予奖励。
(十八)企业在用的限期淘汰的机电设备不准安排恢复性大修。企业主管部门要分期分批制定规划,限期更新改造。
企业逾期继续使用应淘汰机电设备所浪费的电力(按该台设备月用电量20%计),1990年以前按每度电0.2元加价收费,缴入“超产品电耗加价款”户。1991年起停止供电。
(十九)企业设备更新的节电资金技措资金来源:
1、企业的折旧基金和留用的生产发展基金:
在用淘汰型用电设备的容量占企业总装机容量30%及以上的企业,淘汰型机电设备的更新改造应优先列入企业的技术进步计划。在淘汰型机电设备未基本更新之前,不安排企业扩大能力的技措项目。
在用淘汰型用电设备容量占企业总装机容量30%以下的企业,用于淘汰型机电设备更新的企业折旧基金和留用的行产发展基金不得少于30%。
2、超计划用电加价收入和超产品电耗加价款用于超耗企业节电措施的部分。
3、银行贷款。
4、各级超收留成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从1988年至1990年三年间每年从计划用于电力建设的基金中安排15-20%用于节电技改措施。
(二十)利用余热,压差发电新增自发自用电量,电网不抵扣统配电指标。富余电量委托电网代购代销。
对常年坚持发电,年利用小时达4000小时以上的企业可由自治区和地市评为综合利用发电先进企业,视同节电先进企业,给予奖励。
(二十一)对企业自备电站应鼓励上网发电并对枯水季节的净上网电量(全部上网电量--全部下网电量)按每度电1-2分钱由所在地市“三电”办审核后予以奖励。奖金由超用电加价收费收入中列支,奖金作为一次性奖励不列入工资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二十二)企业凡装设单台容量10吨/小时及以上锅炉,有稳定的热负荷,年运行时间在四千小时以上的,可安排热电联产。
四、管好农业用电
(二十三)各地市县水利电力局要认真抓好电力排灌站的运行管理和更新改造工作。电力排灌站在用的淘汰机电设备应按国家规定限期更新改造,排灌站负载率低于20%的,必须更换变压器,或增加一台小变压器作为非排灌期使用。更换或增加变压器的工作必须在1988年年底以前完成。所需资金由县水电局在农水专项资金中安排,兼向附近农村供电的变压器,所需资金可与县供电部门合理分摊。1989年起,排灌变压器负载率仍低于20%者,停止供电。
各县供电部门应会同电力排灌站主管部门在今年内对电力排灌站进行一次用电普查,核定用电定额。每年编制年度用电计划,报地、市、县“三电”办核定。由主电网供电排灌的,要上报区“三电”办。作为分配用电指标参考。
(二十四)各县供电部门必须加强农村电网的管理和改造。改造资金从各县以电养电专用资金中安排。
县及县以下农村电网实行线损承包责任制,具体办法,电区水电厅和区电力局联合制定,各地县水电局和供电部门具体组织落实。到1990年,农村电网线损应降到11%以下。逾期达不到的县,减扣电量或对线损超指标浪费的电量五倍加价收费。加价收费缴入“超计划用电加价收费”专户。
五、控制非生产用电
(二十五)在主电网供电地区。对宾馆、饭店(包括外资企业),招待所、机关、商店,事业单位等,实行计划供电。按照节约用电的原则,定期由各级“三电”办下达用电指标。超计划多用的电量,丰水期按每度电加价0.2元收费,枯水期按每度电加价0.05元收费,加价款缴入“超计划用电加价收费”专户(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