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完成指令性计划产品生产任务;
(2)在丰水期间或用电底谷时段生产适销对路产品。
4、对产品电耗回升超过下述允许上浮比例的企业,实行加价收费,每度电加价0.2元(计算方法:超产品电耗多用电量=「单位产品实际电耗-单位产品电耗定额*(1+允许上浮率)」*产品实际产量。
(1)达到国家特级、国家一级标准的企业,允许其产品电耗上浮3%;
(2)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企业,允许其产品电耗上浮2%。
(3)达到自治区级标准的企业,允许其产品电耗上浮1%。
(六)超计划用电加价收费款统一由供电部门代收,并存入工商银行“超计划用电加价收费”专户。同时列出清单抄报地、市“三电”办和区“三电”办。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企业超计划用电加价收入免征税,全部用于:(1)2%为供电部门手续;(2)10%作为节电的奖励基金;(3)25%用于各级“三电”办改善用电管理的技术措施等;(4)其余用于超用电企业的节电技术措施。
节电奖励基金的30%由各地市上缴自治区“三电”办用于全区的节电奖励。
各级“三电”办改善用电管理的技术措施项目和企业节电技术措施项目由同级经委节能主管部门归口列入各地市经委技改计划,抄报自治区经委备案。
超计划用电加价收费使用区“ 三电”办统一制作的专用发票。
(七)凡产品电耗超过《广西主要产品电耗最高限额》规定值的企业按超耗电量,每度电87年加价0.2 元,88年加价0.3元,89年及以后加价0.
5元收费(计算方法:超产品电耗最高限额多用电量=单位产品实际电耗-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产品实际产量)。电力分配部门还要采取限供或停供措施。
因电力部门原因长期供电不正常,造成企业电耗超最高限额,经区“三电”办审核批准,在年终结算时,可减免加价。
(八)超产品电耗加价款(包括超产品电耗最高限额加价款,下同)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地区、市经委核定,按季缴纳,年终结算。存入地、市三电办“超产品电耗加价款”专户。其中30%用于各级节电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节电管理措施;60%用于超耗企业的节电措施;10%上缴自治区“三电”办。超产品电耗加价款的使用,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年终由各级三电办将本年度内超计划用电加价收费和超产品电耗费加价款的收支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九)除企业超计划用电加价收费可以列入成本外,其他加价款不得列入成本,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
(十)受考核的用电企业,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业企业用电量及产品耗电量》(水电6表)上报区、地(市)两级“三电”办,同时上报下月主设备检修安排和用电最高负荷,用电量申请计划。作为各级“三电”办考核企业用电情况的依据和分配用电指标时参考,对生产国家指令性产品的企业应按国家产量计划分配每月用电指标。
(十一)新建、扩建项目的产品设计电耗定额,不得高于本行业同类型企业国内先进定额,并且不得选用淘汰型设备,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核定产品设计电耗定额,大中型项目还应在节约能源专节中对电耗水平和节电措施进行分析。并经“三电”办提出审核意见。否则,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设计,供电部门不予报装接电。
二、开展调荷节电,实行分户管理
(十二)按装电力定量器的要求。凡是区“三电”办戴帽下达用电指标的企业和趸售电的县,在1988年6月底前装完;凡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单位也要于1989年底前装完。
(十三)安装定时开关钟的要求。凡非连续性生产且安排避峰的企业和设备,1988年底前以市、县为单位,安装面要求达50%,1989年底前基本装完。
(十四)安装分时计量表的要求,1988年先在有调荷避峰潜力的企业安装,以后逐步推广。
(十五)有计划地实现分户拉闸分户管理,1989年底前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五市要基本实现限电到户,分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