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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委、区计委《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87年9月15日 桂政发〔1987〕84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经委、区计委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我区电力供求矛盾很大,特别是枯水期间更为突出,这种紧张状况,近期内不会缓和。电力不足仍是制约我区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充分注意。我区人均电量很少,但利用不尽合理,经济效益差,产品单耗高,浪费现象严重。因此,各单位要认真抓好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工作。首先要求各级领导要提高对节电工作的认识,克服那种只管要电,不管用电,或重开发,轻节约的片面认识,全面贯彻“开发与节约并重”的能源方针,把节约用电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切实加强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联系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逐项研究落实,把有限的电能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关于进一步
        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一)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一切用电单位和个人都要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
  一、严格生产用电定额管理
  (三)建立健全我区工业生产用电定额管理。
   工业生产用电定额分为:
  (1)产品或设备分类电耗定额;
  (2)主要产品电耗最高限额;
  (3)企业用电定额。
  工业生产用电定额由各级经委组织同级“三电”办,企业主管部门和供电部门制定、管理和考核。
  1、自治区经委组织制定我区主要工业产品电耗定额和主要产品电耗最高限额、自治区重点用电企业的用电定额。
  2、各地、市经委组织制定考核本地、市主要产品或设备的分类电耗定额、企业用电定额。考核面应逐步达到本地区工业用电量70%。
  (四)经区经委同意并以区“三电”办名义每月下达的发供用电计划,是自治区对各地市和重点用电企业用电定额的考核依据。各级电力分配、调度部门要严格执行,未经区经委同意不得随意增减供用电指标。
  各级“三电”办根据区“三电”办下达的用电计划及当地情况,将企业用电定额分解为电力、电量、负荷率等项指标逐月分配下达到企业,并按月考核,严禁超分超产用。
  (五)实行计划用电,节约归己,节奖超罚。
  1、企业当年比计划节约少用的电量,不扣减下年计划指标。
  2、企业节约用电按下述规定提取节电奖:
  产品电耗达到国家等级或自治区级标准的企业,按企业节能升级评定前两年实际单耗的平均值为起奖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实行差别奖金率,分等计奖。提奖率为:国家特级40%;国家一级25%;国家二级15%;自治区级3%,未达到自治区级标准的,以上年实际单耗为起奖基数,提奖率为8%。
  企业申报的节电资金额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所在地、市“三电”办审核,经同级经委节能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季计提,年终结算,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3、企业及趸售县超计划多用的电量,丰水期间按每度电另加价0.20元收费,枯水期间按每度电另加价0.50元收费。
  企业在下列情况,经自治区及地、市两级“三电”办批准同意,多用的电量可以不作超计划用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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