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发行电力建设债券实施办法[失效]

  各电业(供电)局根据地、市提供的购券任务分配名单,将各用户应收买债券的数额、交款限期等通知用户,以便据以购买。
  第八条 本债券不计利息。从购买的第十一年开始还本,五年还清,每年还给各单位所购债券本金的20%。
  本债券的“券票”采用一户一票的收据形式,用户购买本债券由发行单位发给“电力建设债券收据”。“收据”的格式由广西电力工业局会同建行广西分行拟订,报人民银广西分行批准后,由广西电力工业局印制。
  在正式的“电力建设债券收据”尚未印妥之前,由建行发给临时收款收据,以后再凭临时收据换回正式的“债券收据”。
  第九条 电业(供电)部门,对用户基数以外没有购买债券或购买债券不足的超用电量,除正常电费外,在报经水电部批准后按规定加收电力建设附加费,每度0.006元(办法另订),且不保证供电。
  第十条 对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下列用户,暂不购买电力建设债券,增加用电也不收电力建设附加费:
  1、农业灌溉用电。
  2、城村居民生活用电。
  3、学校、医院、部队(均不含附属工厂)用电。
  4、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救济福利事业用电。
  5、市政公益设施的路灯、排污、排洪及污水处理用电。
  第十一条 向广西电力工业局所属电业(供电)局购电,转售给用户的趸售单位,作为一个用户向电业(供电)局购买债券。
  第十二条 对购买本债券的用户,电网将优先供电,但用户仍应按电力分配部门分配的指标实行计划用电,并服从电网统一调度。
  第十三条 各用户购电力建设债券,必须一次认购,且必须在六月底前全部交款完毕。
  第十四条 各用户购买电力建设债券的资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是企业自主的资金,不得挪用上交财政的税利和银行借款,不得挪用国拨流动资金,不得摊入生产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单位购买债券的资金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将各支行所发行的电力债券款汇集到广西电力工业局“电力建设债券”帐户后,可按有关规定从实际发行的债券面额提取一定的手续费。提取数额按水电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正式文件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