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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酒精运输归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酒精运输归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12月16日 桂政发〔1987〕124号)


  为了保障我区酒精的需要,防止酒精无计划外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糖业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87〕103号)文的精神,从87/88榨季起,对我区生产的酒精外运实行归口管理,为做好归口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经铁路、航运、汽运出我区以外的酒精,由区糖业公司核准并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公司酒精调拨专用章”方能外运。
  二、各糖厂生产的酒精应遵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掌握分配,即自治区掌握50%,地(市)县掌握20%,糖厂掌握30%。各糖厂在保证完成自治区和各地(市)、县掌握的调拨酒精任务后,才能销往区外。如生产过程中,各糖厂急需销往区外少量酒精,凭区糖业公司发给的“酒精外销运输证”才能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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