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牲畜屠宰和生猪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7年11月16日 桂政发〔1987〕113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6〕99号文件《关于颁发〈加强牲畜屠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简称“规定”,下同)下达以来,有些县、市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对牲畜屠宰加强了管理,收到了较好效果,但是,还有部分县、市在放开猪价、多渠道经营后,对牲畜屠宰的管理工作没有相应跟上去,肉食市场管理混乱的问题相当突出:有的屠商任意设点宰杀牲畜,污染环境;有的宰杀病猪、死猪冒充好猪上市出售,造成疫病传播,影响生猪生产,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有的屠商肉品灌水坑害消费者;甚至有的屠商欺行霸市,无照经营,偷税漏税,哄抬肉价等等,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搞好牲畜防疫,促进生猪生产,做好上市肉品检验和安排好城镇肉食供应,保持市场繁荣稳定,必须进一步加强牲畜屠宰和生猪流通和管理工作。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6〕99号规定,集中定点屠宰先在五市实行。五市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对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屠宰上市的牲畜,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验,依法收税,凭证上市”的办法。屠宰场(点)的设置,除国营食品部门现有的屠宰场(点)外,应根据需要增设,增设多少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安排。也可办集体或个体屠宰场(点)。五市对现有和增设的屠宰场(点),要在今年年底以前,认真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合格的可发给兽医卫生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继续营业;不符合规定的,坚决撤消。各屠宰场(点)要积极采取措施,增设代储、代运、代宰、代销、代征税款和提供食宿等服务项目,方便畜主,也允许畜主在场内自宰。收费要合理。对城市远郊和附近县农民或屠商宰后进城销售的边猪肉也必须集中到屠宰场(点)进行检验合格,依法交税发给合格凭证才准许上市。
二、加强对生猪屠宰上市的管理。凡屠宰上市的牲畜,要按国务院《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在胴体加盖验讫印章,方可上市,无章者不准出售。发现疫病猪牛肉上市,要没收其肉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没收的猪牛肉,必须在畜牧兽医卫生检疫人员监督下,按不同情况进行无害处理,处理费用由出售者承担。对出售灌水肉品坑害消费者的,要从严查处,进行罚款或没收;屠商屡犯不改的,要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