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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建委关于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各单位生产用水必须与生活用水分开计量。生活用水取消“包费制”,实行用水计量,按量收费。从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对还实行“包费制”的单位,限期半年内装表计量。超过期限,对人均用水量超过生活用水定额部分,按现行水价累进加倍收费。
  (二)新建住宅由产权单元、按户装水表,以避免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对新建住宅未按户安装水表者,自来水公司可以拒绝接水。
  (三)安装水表必须使用自来水公司指定的国家统一表型,以便于检查和维修,保证计量准确。
  六、城市自来水公司要克服重售水、轻节水的倾向,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降低水厂自用水量,减少供水漏失量,将城市管网漏失率降到6%以下。
  七、城市自来水公司或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办公室,应根据城乡建设部、国家经委颁发的《工业用水量定额(试行)》和现行的室内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生活用水量标准,结合当地供水情况,制定年度(季、月)用水计划指标,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八、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单位需要增加用水量时,应首先采取节水措施解决,不足时需申明理由,向自来水公司或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查后,由市自来水公司按规定手续办理增容事宜。
  九、对超计划用水单位,其超过部分按下列标准加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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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计划用水量占  ┃ 6-30┃ 31-50 ┃  50以上
 计划用水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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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用水量按原价  ┃  50 ┃  100  ┃   200
 增加收费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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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收水费不准列入产品成本,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开支。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办公室可通过银行直接划拨,专户储存,用于开展节约用水工作和补助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等开支。使用计划由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办公室提出,经各市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财政部门进行监督。
  十、对长期大量超计划用水,又未在限期内妥善解决,并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用水单位,要处以重罚。对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追究行政责任和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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