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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5月30日 桂政办〔1986〕64号)


  区建委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

  近年来,我区城镇发展较快,人口增长较多,但城镇各项市政公用设施严重不足,已成为城镇经济发展严重的制约因素之一。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弥补市政建设资金的不足,不断完善各项市政设施,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城镇(城市、县城和建制镇,下同)征用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如下暂行办法。
  第一条 征收范围,凡住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个人;由外地成建制迁入城镇或外地进城镇办商店、旅社、企业等,在城镇进行新建、扩建各种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规定交纳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
  第二条 用费标准:根据各市、县镇的情况、地段区域的功能及繁华程度等按施工建筑面积分级分类进行计费,计费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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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 一 类  ┃  二 类  ┃   三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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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辖市┃ 民用建筑  ┃ 11    ┃   8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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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业建筑  ┃ 10    ┃   7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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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辖市┃ 民用建筑 ┃ 8    ┃   6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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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业建筑 ┃ 7    ┃   4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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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城镇┃ 民用建筑 ┃ 6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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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业建筑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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