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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五、充实基层征收力量,加强税务干部的队伍建设。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增加的税务干部编制,要尽踌配齐。要认真抓好税务干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教育广大税务干部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激发他们光荣的责任感和庄严的使命感。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支持改革、开放、搞活,自觉纠正不正之风。要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多作贡献。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要把税收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和及时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问题。要协调财政、税务、审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司法、宣传等部门的关系,共同搞好税收工作。今后凡涉及税收法规的主要宣传报道,要事先征求税务机关的意见。
  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相违背的,均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水田、旱地、菜地、鱼塘、藕塘、园地(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以及其他农业用地(指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
  占用前三年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税额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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