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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1987年9月1日 桂政发〔1987〕78号)


  《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国〔1987〕29号)(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已以桂政发〔1987〕37号及时印发各地、各部门执行、这是进一步贯彻党的改革、开放、搞活方针,开展“双增双节”运动,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大步骤。认真贯彻执行《决定》,对于强化税收工作,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保证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三个多月来,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大力宣传贯彻《决定》,并采取了一些加强税收工作的措施。总的来说,贯彻的情况是好的,但不够平衡,有的地区和部门对贯彻《决定》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存在等待观望的思想;同时,各地在贯彻《决定》中也反映了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好《决定》,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抓好对《决定》的学习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各部门、各单位的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决定》。通过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联系实际,提出贯彻《决定》的措施,坚决按《决定》办事。要树立全局观念,认真执行税收法规,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关系,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关系,改革、开放、搞活与遵纪守法的关系。深化企业改革,要立足于自身的努力,在改进企业经营机制,挖掘内部潜力,改善经营管理,增产节约、增收节支上下功夫,不能只寄希望于国家减税让利。要把税收法制教育列为普法教育的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税收法制宣传,以提高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二、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改革中,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要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广泛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决定》以及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6〕96号文件的规定,不得越权减免税收,不得违反财政制度,擅自转移企业收入,扩大企业开支范围,也不得搞税收包干。已经越权减免税收和违反财政制度的,要立即逐项清理纠正过来。清理的情况要于九月底以前报告区财政厅。
  三、完善自治区新修订的《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6〕59号)(以下简称新十二条)。新十二条是根据中央关于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的,实践证明是个好文件,对于搞活企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此,新十二条要继续坚持贯彻执行。其中,个别地方及其配套文件的个别规定,随着改革的深化,有必要加以完善。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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