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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1、对各种职业学校和培训班结业人员工种对口的,以考核技术工种的应知应会为主;
  2、对重新就业的技术工人和自学掌握某种技能的人员,侧重考核其专业技能;
  3、对未经职业培训的待业人员,侧重文化考试,一般考政治、语文、数学三科,有特殊要求的工种,可加试有关知识;
  4、招用繁重体力劳动人员,以考核体质条件为主。
  第十五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填写《招收合同制工人审批表》、《劳动合同制工人招工花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正式录用手续。
  第十六条 粮食、公安、银行等部门凭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工文件及审查批准的招工名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招工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在自治区劳动局批准的劳动指标和规定的范围内,审批下达招工计划,贯彻落实招工政策,统筹决定招工地区、招工来源,审查招工简章,审批录用名单,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招工指标未经下达指标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互相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 招工所需经费,由企业向报考人员收少量的报名费,不足时,由企业负责。
  第二十条 凡违反《暂行规定》和本细则规定招收工人,一律无效。
  第二十一条 招工单位和参加招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招工政策,不准在招工中走后门,不准弄虚作假,违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工人,应比照《暂行规定》和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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