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5月7日 实施日期:1993年5月7日)废止(原因:有新文件代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劳动局、区人事局
关于发给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的意见的通知
(1987年6月19日 桂政发〔1986〕70号)
区劳动局、区人事局《于发给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的意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发给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号、52号通知规定,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已经发给了生活补贴费,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问题仍未有具体规定。现根据劳动人事部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对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退职人员,未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可由发给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发给生活补贴费,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十二元。
二、我区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从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