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六)违反第(七)项规定,出售报废车辆的,予以没收、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货额10%以内的罚款;出售非法拼装机动车辆的,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货额10%以内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没收商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照价赔偿。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进行检疫,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侮辱、殴打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或者妨碍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