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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正,新法规名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三章 上市商品和交易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现货市场。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场的设置建设和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坚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搞活流通、讲求实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市场、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各种商品交易会、商品展销会、物资交流会,也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法的商品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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