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

第五章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

  第二十一条 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第二十二条 违反土地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一)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无权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土地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五)非法占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的;
  (六)经批准临时占用土地,期满不归还或者依法被收回土地使用权,拒不交出土地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耕地上挖土、挖沙、葬坟、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
  (八)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
  (九)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不依法进行土地登记的;
  (十一)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或者擅自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入股、联建、承包等方式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
  (十三)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十四)其他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于本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十四条 县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案件。
  地、市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
  (二)涉外土地违法案件;
  (三)同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署)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