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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5修正)

  自治县中学(职业学校)和各乡、镇中学招收居住边远、贫困、文化基础较差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和生源较少的村、屯的考生时,招收名额予以照顾,录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帮助下,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办好民族高中班,在边远、贫困的乡、镇设立以寄宿为主、助学金为主的民族高小班、民族初中班。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和私人办学,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素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侵占学校的公共财产和勤工俭学基地。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管理机构,实行科技人员岗位考核制度,鼓励各类科技人员深入厂矿、企业、农村开展科研活动。
  自治县坚持有偿服务和经济责任挂钩相结合的原则,普及科学技术,推广科研成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自治县建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逐步改善科研条件,加强科研队伍建设。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文学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文化事业,弘扬民族文化,丰富各族人民的精神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县、乡、镇文化活动中心的设施建设和文化市场的管理,培养各族文艺人才,繁荣文艺创作。提倡健康文明的文娱生活,取缔反动、色情、淫秽、腐朽的文化经营活动。
  自治县重视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民族文物和名胜古迹。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城乡卫生网点和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
  自治县加强民族、民间医药和医术的挖掘、研究和应用。
  经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体、个人可以开办医疗机构、中草药店,民间医生可以行医。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发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和群众性体育运动,积极培养体育人才,增强人民体质。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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