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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5修正)

  自治县内社会集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允许依法合理收费,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贫困乡、镇、村的公路建设,在立项和资金安排上给予照顾。
  自治县筹集资金加强县、乡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确有特殊困难需要上级帮助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立项,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补助。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国有商业、供销合作商业以及集体、联户、个体商业,搞活商品流通,繁荣民族贸易。
  自治县社会集资修建的农贸市场,自治机关允许依法合理收费,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认真贯彻国家民族贸易政策,鼓励利用本地资源,发展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艺品的生产。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帮助下建立出口商品基地,发展对外经济贸易。
  自治县出口的矿产品、竹木制品,林化产品、木材、药材等享受国家在配额、许可证方面的照顾。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国有和集体企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有权确定生产经营方式,享有投资、产品劳务定价、物资采购的决策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政策和措施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推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兴办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统一规划、监督管理,加强保护森林、矿产、土地、水、旅游和野生动物、植物等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下,加强对花坪、西江坪、亭子坪、福坪包、天云山、龙胜温泉等自然资源和风景保护区的管理。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在进行建设或生产时,都必须搞好环境的综合治理,防止污染和公害,谁造成污染谁负责治理。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财政体制的规定行使管理自治县财政的自治权。
  属于自治县固定收入部分,全留自治县自主安排;地方共享税收入上缴比例低于一般县;增值税、消费税超基数增量中央返还地方部分,集中自治区的比例低于一般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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