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县的土地、森林、矿产、海洋和水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方针,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健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实行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抓好科技教育兴农;大力发展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抓好粮食生产,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抓好中、低产田和咸酸田的改造,加强水利建设,增加灌溉面积,提高复种指数和单位面积产量,逐步提高粮食自给水平。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林业生产,大力发展玉桂、八角、橡胶等经济林,积极发展用材林、薪炭林、水源林、沿海防护林和红树林,提高林业的经济效益。
自治县享受自治区所规定的林区优惠政策。自治县内每年收取的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和林政管理费,留归自治县的比例高于一般县。
自治县制定经济林育林费的征收办法,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施行。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大力发展捕养并举的水产业,开发海水资源;建立健全各种水产服务体系,发展水产品的保鲜和加工业,开辟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自治县的捕捞业和养殖业享受上级有关部门在减免税收和安排造船木材、钢材、机械、柴油、渔需品计划供应等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禽畜良种的引进、繁育、试养、鉴定、推广和防疫工作,积极发展以家庭饲养为主要形式的畜牧业。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大力扶持乡镇企业发展。根据本地资源优势,着重发展种养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支持以乡村合作集体企业为主的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立足本地资源和市场需要,大力发展国营、集体为主的资源型工业,实行横向联合,引进资金、技术,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开发名优、新产品,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筹措资金,发展能源、交通、通信事业。加强海堤、码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自治县内社会集资修建的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合理收费。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为生产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充分发挥国营商业、供销社在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调动各种经济成份和各个方面的积极性,活跃城乡经济。商业、供销、医药等企业享受国家给予民族贸易企业的优惠照顾,享受少数民族特需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和供应所需计划安排的优惠,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供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