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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1991年6日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
  第三章 学校
  第四章 师资
  第五章 经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提高我区各族人民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含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使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第三条 义务教育要继续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奠定基础。
  第四条 实施义务教育应根据各地经济条件和教育基础状况,因地制宜,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全区2000年前基本普及初等教育,2010年前基本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全区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的规划,拟订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步骤,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实施义务教育列入任期目标管理范围。
  第六条 义务教育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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