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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0年2月14日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8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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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五章 财政金融
  第六章 文化建设
  第七章 干部工人队伍建设
  第八章 民族关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依照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的特点制定。
  第二条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毛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居住着壮族、汉族、苗族、瑶族、仫佬族等民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思恩镇。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规定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带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下,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共同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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